
一个自由的人,为什么要服从义务?
义务究竟是自由的枷锁,还是通向真正自由的必经之路?
《通过义务而自由——基于黑格尔法哲学的研究》直面上述难题,深入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重构了自由概念从“自在的自由”经“自为的自由”到“自在自为的自由”的辩证演进,以及义务概念从“强制义务”到“主观道德义务”再到“伦理法义务”的逻辑发展。
全书论证了一个颠覆性的结论:伦理法义务并非对自由的限制,恰恰是个体实现真正自由的必经中介与根本途径。本书不仅为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提供了新的视角,也为思考现代社会个人自由与公共规范的关系提供了深刻启示。
在我们的时代为什么要重读黑格尔?
要理解黑格尔法哲学的意义,不能脱离他所处的时代。19世纪初的德国是一个充满矛盾与张力的社会。政治上,德意志邦联四分五裂,尚未形成统一的民族国家;经济上,德国工业革命方兴初启,近代工商业经济形态渐次成型;思想上,法国大革命所带来的自由、平等理念已然传入德意志地区,现实中专制集权的政治格局与启蒙思想形成抵牾。这是一个“理念与现实严重脱节”的时代。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黑格尔需要为德国乃至整个欧洲寻找一条既能够吸纳现代自由精神,又不至于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失序状态的出路。他通过哲学的方式,重新阐释法、国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为现代国家的制度设计提供理论途径。概括来说就是:将自由从主观任意的层次提升到客观精神的层次,将个体自由与普遍伦理秩序统一起来。
他在《法哲学原理》中构建了从抽象法、道德法到伦理法的三层结构,论证了个体自由只有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三重伦理实体中才能获得充分实现。他明确指出,国家不是契约的产物,不是个体任意的集合,而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身。这一论断,既回应了法国大革命以来的社会契约论传统,又为德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提供了不同于自由主义的理论方案。
在我看来,近现代的法学首先需要一种整体性、体系性的叙事。我们生活在一个原子化的时代,价值多元、利益分化几乎成为当代社会的常态标记。个体从传统共同体中脱嵌出来,成为自主的利益主体,这是现代性的伟大成就,但也带来了深刻的社会整合难题。
这种状况同样反映在法学领域:权利话语天然占据优势地位,因为权利的核心功能正是划定个体自主行动的边界;义务意识则相对萎缩,因为义务常常被狭隘地理解为对自由的“限制”。每个人更关心的是“我的自由终于何处”,而非“我对他人的义务止于哪里”。这种以权利为核心的单向度叙事,如果缺乏对义务维度的整全性把握,便可能产生一种隐忧:当每个人都以自身的利益和偏好为出发点时,社会的整合何以可能?
其次,黑格尔所说的法哲学就是研究法的概念运动及其现实化的学问。我们需要确保法的理念——自由——能够真正实现出来。从整体上把握法学,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对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对个案纠纷的裁断。恰恰相反,法的概念只有在获得定在(Dasein)时才是现实的,而概念的现实化正是在对具体条文和案例的深耕中逐步展开的。
法学的整全性,必须在概念体系的建构与司法实践的发展之间“往返流转”: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需要通过解释和适用“落实”为具体的裁判规范,使自由从理念形态获得外在定在;另一方面,个案的裁断又不断“反哺”概念体系,推动概念在历史时间结构中丰富和展开自身。
这一过程,正是黑格尔所谓“概念运动及其现实化”在法学方法上的具体体现。法的首要任务,不是制造更多的理论争议,而是通过概念的澄清和体系的建构,使自由摆脱主观任意的偶然性,获得客观的、可普遍化的实现形式。体系性思考与对条文、案例的深耕相互支撑——没有后者,前者的概念便流于空洞和虚无;没有前者,后者便容易陷入“特殊意志的无限冲突”,沦为碎片化的技术操作,无法承载实现自由理念的使命。
最后,法学是一门真正的科学。但这里所说的“科学”,必须置于黑格尔法哲学的概念框架中加以理解。
在德语和欧陆法传统中,“Recht”一词兼具“法”与“权利”双重含义,它与狭义的“法律”(Gesetz,即实证性制定法)有着根本区别。黑格尔明确将法学界定为“关于法或权利的科学”(Rechtswissenschaft),而非仅仅是关于现行法律条文的学问。
这意味着,法学的核心关切不是对偶然的立法意志的历史陈述或技术性注解,而是对“何为正当的法或权利”这一问题的理性探究。它以自由意志的定在为对象,追问法之所以为法的内在根据——即法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学区别于纯粹的法律教义学,而进入了法哲学的领域。法学的科学性,不在于它能否像自然科学那样进行量化测量或控制实验,而在于它能否建立起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和可普遍化特征的概念体系,使自由、权利、义务等理念通过这一体系的推演而获得确定的规范内容。
只有将法学理解为“关于法或权利的科学”,我们才能使它避免沦为纯粹的利益博弈工具或主权意志的被动记录,才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超越具体情境的理性指引。这也是为何黑格尔将法学视为“精神哲学”的组成部分,而非仅仅是一门实用技艺——因为法关乎自由的实现,而自由是精神的最高规定。
亭慧的这本书,正是对上述问题的认真回应。她没有停留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简单复述层面,而是通过“义务”这一概念的引入,重构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内在逻辑。她围绕“通过义务而自由”这一核心命题,系统梳理了自由意志从抽象法、道德法到伦理法的演进逻辑。
在抽象法阶段,自由表现为所有权和契约,义务则表现为“不得侵害他人人格”的禁令;在道德法阶段,自由返回主观内心,以善和良知为目的,义务成为主观意志的内在规约;到了伦理法阶段,自由与义务才真正达成统一——个体在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中履行伦理义务时,并非感到被强制,而是认识到这些义务恰是其普遍本质的实现。
通过重塑自由与义务的关系,本书重构了个体与法律的关系。作者指出,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法律不是外在于个体的强制规范,而是个体自由意志的客观化形式。当个体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时,他实际上是在实现自身的自由本质。这一理解,将法律从“外在强制”转变为“自我实现”,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对法律的态度。
法律不再是需要逃避的枷锁,而是值得认同和遵循的自由之路。这正是本书标题的精义所在,也是亭慧对黑格尔法哲学最富有创造性的诠释。
舒国滢
2026年5月12日
于京北三环夕峰吟斋
(以上选自本书序)
作者简介:
李亭慧,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法哲学与法律思想史研究,聚焦于法哲学基础理论的批判性重构、法律与伦理的交叉研究、传统法律思想史的当代转化。在《法学》《探索与争鸣》《人权》《财经法学》等刊物发表文章十余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