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从海外带一件象牙工艺品回国送给亲友,算不算犯罪?
在网上从境外购买一个犀牛角杯,邮寄入境,会有什么后果?
从事跨境贸易的企业,如果货柜中夹带了鳄鱼皮制品,责任在谁?
这些问题,很多企业家、收藏爱好者、跨境贸易从业者并不清楚——但答案可能意味着自由与监禁的天壤之别。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案例,梳理三类高频风险场景,帮助企业和个人识别刑事红线。
一、风险场景一:海外旅游“顺手带”
典型行为: 出国旅游时,在境外市场购买象牙手镯、犀牛角制品、穿山甲鳞片等“纪念品”,随身携带或邮寄回国。
法律风险:
昆明长水机场海关曾查获一起案件——旅客将41件濒危动物制品藏匿于颈、腕、脚踝等部位企图蒙混过关,其中包括亚洲象、非洲象象牙制品22件,黑犀、白犀牛角制品8件,穿山甲甲片等。
这些物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同时也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法律规定,除合法持有国家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从事濒危物种及其制品的贸易、携带、邮寄等进出境活动。
后果: 价值达到二万元以上,即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象牙、犀牛角等制品单件价值往往不菲,轻易即可达到入罪门槛。
二、风险场景二:海外网购“海淘”
典型行为: 通过国外购物网站、代购平台购买象牙制品、鳄鱼皮包、玳瑁饰品等,以邮包形式寄回国内。
法律风险:
北京四中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国外购物网站购买象牙及河马牙制品,利用邮包走私入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中山港海关也曾查获一批物品——35件象牙制品为现代象象牙制品(CITES附录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1件穿山甲鳞片。
关键风险点: 很多买家以为“我只是买来自己用,不是卖”,但自用不等于合法。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成立,不以牟利为目的为要件。
三、风险场景三:跨境贸易“夹带”
典型行为: 进出口货物中夹藏鳄鱼皮、蟒皮、象牙制品等,或申报品名与实际货物不符。
法律风险:
日照海关查获一起走私鳄鱼腹皮案,夹藏货物为鳄目鳄科的皮制品1550张,涉案物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Ⅱ。
阳江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施某煌等人参与走私濒危鲨鱼皮制品7.688吨,其中濒危物种价值80.8万余元,三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厦门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深圳某进出口公司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26888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智被判处有期徒刑。
关键风险点: 企业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只要应当知道货物中夹带了违禁品,即可能构成犯罪。
四、常见认识误区澄清
五、企业及个人合规建议
对个人:
出境旅游不购买任何象牙、犀牛角、穿山甲鳞片、玳瑁、珊瑚等制品——无论多么“精美”,无论对方如何保证“合法”。
不通过海外网站购买上述制品邮寄回国——邮包同样会被海关查获。
不代购、不捎带此类物品——帮别人带,责任同样在你。
对企业:
进出口货物前严格审核品名、产地、材质,尤其是涉及皮革、工艺品、药材等品类。
建立合规审查制度,对供应商、货代进行背景调查。
发现夹带立即报告,主动配合海关处理,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保留完整的交易文件和沟通记录,以备证明“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六、关于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
《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七、结语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刑事风险,并不遥远。一次不经意的海外购物、一次疏忽的货物申报,都可能将个人或企业推入刑事追诉的漩涡。
知法、守法、用法——既是对自己的保护,也是对生态环境的责任。
(本文基于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整理,供企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