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推动全区艺术展览管理规范化
广西出台《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工作,为推动广西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明确,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的特定展览活动,是全区最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展览,展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广西艺术创作水平、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涵盖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4个门类,分别设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和工艺美术作品展,每两年举办1届,每个门类均举办综合展。展览可根据需要设立主题展区或特邀艺术家参展。
《办法》提出,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办。每届广西艺术作品展览举办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建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展览方案、发布通知,组织评审、筹备、展出等工作。每届展览内容、作品申报要求、评审条件原则上对标相应艺术门类的国家级展览科学设定,积极促进广西文艺登高原、攀高峰。凡年满18周岁的广西籍居民,或在广西工作、生活的非广西籍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投稿,其创作的艺术作品经资格审核、评审入选之后参展。
在评审工作方面,《办法》要求,各门类工作部负责对投稿作品进行资格审核,分别聘请本门类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审出参展作品。来自广西外的评委人数不低于总评委人数的50%。由组委会办公室为评委颁发聘书。评委可自选1件作品参加展出,但不参加评选。开展评审时,评委人数不能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审无效,必须另行组织评审。为保证阳光评审,组委会设立监审组,对评审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举报、投诉、信访线索进行核查,并向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办法》还明确,各门类展览参展作品名单须提交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组委会审定后,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拟参展作品违反评审要求,或其作者有违法失德行为的,取消参展资格。每届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工艺美术作品展各展出作品不超过200件。参展作品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文艺家)协会颁发证书。组委会在尊重作者意愿的前提下,视情收藏参展作品,并给予收藏费。支持拟收藏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竞赛活动,如作品被有关主办单位收藏,作者可以同等品质的作品代替作为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收藏作品。(记者韦静)